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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往羅本島「法治」是政治人物最常掛在嘴邊的詞之一,但它對不同的人代表不同的意思。有些政治人物把它和國會至上、甚至簡單的多數決劃上等號。
賓漢想做的,是把這個抽象的概念說清楚。一位書評者說,賓漢的核心觀點是:統治社會的應該是法律,而不是任何人任意的權力。這個想法有古老的根源,亞里斯多德就說過,讓法律統治,比讓某一位公民統治更好。
書評者也提到,古希臘劇作家索福克勒斯的《伊底帕斯王》就演出了這個道理:身為國王的伊底帕斯最後發現,他也必須和一般公民一樣,接受同樣的標準檢驗。
本書分成三部分。第一部分回顧法治的歷史,從大憲章、人身保護令到十八世紀的薩默塞特案,說明這個觀念如何一步步發展。
第二部分是全書的核心,系統地提出法治的八個原則,並且用一個個真實的案例說明,讓沒有法律背景的人也能理解。第三部分則討論當代的挑戰,特別是反恐與國會主權對法治的衝擊。
其中 1772 年的薩默塞特案,被視為英國廢除奴隸制度的重要起點。
第一個原則是:法律必須可以取得,並且盡可能易懂、清楚、可預測。道理很簡單:人們無法遵守自己看不懂、也找不到的法律。
如果法律晦澀難懂,或在實際上或理解上都難以取得,人民就無法合理地調整自己的行為。法律於是變成任意權力的工具,而不是一個透明的社會規範。
第二個原則是:法律上的權利和責任,通常應該依照法律來決定,而不是靠官員的裁量。
當官員擁有廣泛、沒有規範的裁量權時,偏袒和不一致就會出現:同樣的情況,可能因為決定者的好惡或政治立場,而得到完全不同的結果。法律規則提供了可預測性,也為裁量劃出界線。
第三個原則是:國家的法律應該平等地適用於每一個人,除非有客觀的差異足以支持區別對待。
合理的區別是可以的,例如契約法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可以有不同的規定。但區別必須建立在和問題真正相關的客觀因素上,而不是任意的身分。賓漢舉了 2004 年的「貝爾馬什案」:英國依反恐法無限期拘禁外籍嫌疑人,卻沒有對本國人這樣做,最高法院認定這是歧視。
第四個原則是:部長和各級公務員,必須善意、公正地行使被賦予的權力,用在當初授權的目的上,不能超越權限,也不能不合理。
公務員的權力來自法律本身,有特定的目的和界線。當官員超越權限、用於不當目的、出於惡意或不合理地行使權力時,就破壞了法治。這個原則把政府的權力,綁在它正當的來源和目的上。
權力有來源,也有界線。
賓漢明確反對一種看法:認為威權國家只要依法統治,就算符合法治。他主張,真正的法治必須包含對人權的保護。
他以蘇聯和納粹德國為警惕:前者把法律等同於無產階級的意志,後者把法律當成透過元首表達的民族意志,兩者都讓法律淪為國家的工具。他以《歐洲人權公約》為框架,列出生命權、禁止酷刑與奴役、人身自由、公平審判、私生活受尊重、良心與宗教自由、集會結社自由,以及不受歧視等權利。
第六個原則是: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的民事紛爭,必須有可以負擔、不會無故拖延的解決管道。昂貴的律師費和漫長的訴訟,都會讓人無法真正接近正義。
書中引用的觀點認為,法律扶助是現代國家原則上對公民應盡的服務。「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」這句話,也說明了程序拖延如何讓經濟上的障礙雪上加霜。
第七個原則是:審判程序必須公平,不論是刑事還是民事。公平的條件包括:法官獨立而公正,只依據法律和事實做判斷;刑事審判原則上要公開進行,以維護無罪推定。
在民事訴訟方面,賓漢有一句生動的話:在法庭上開第一槍之前,戰線就應該劃得清清楚楚。也就是說,雙方應該事先揭露主張、文件和證人陳述,避免在法庭上突襲對方。
最後一個原則是:國家必須遵守它在國際法上的義務。法治不只適用於國內,也適用於國家之間的關係。國家之所以遵守國際規則,有時出於共同的利益,就像俱樂部的規則對所有成員都有好處,有時則出於習慣、謹慎或現實的需要。
賓漢指出,國內法和國際法並不是兩個分開的世界,習慣國際法會被吸收進國內的法律體系。書中最受注目的段落之一,是他對 2003 年伊拉克戰爭合法性的嚴厲批判,他認為那場戰爭違反了法治的原則。
在最後一部分,賓漢比較了美國和英國在九一一事件之後的反恐作為,檢視美國的「非常規引渡」,以及英國大量設置監視器的情況,提醒社會在安全與公民自由之間取得平衡。
他也討論國會主權和法治之間的緊張關係,形容兩者是一對「有點不太愉快的床伴」,並主張任何國會都不應該制定違反法治原則的法律。這個觀點挑戰了傳統上國會權力至高無上的看法。
書評者特別提到,當時英國境內的監視器超過四百萬支,反映出作者對國家監控規模的憂慮。
書評者稱讚本書清楚、簡潔,以案例說理,讓高中生也能讀懂,特別推薦給十六歲以上、考慮讀法律或歷史的學生。也有書評者認為它是一部典範之作,在司法獨立受到政治人物和媒體攻擊的年代,對每一位公民都非常重要。
不過也有批評指出,本書主要談公法與憲政,較少觸及契約、侵權等其他法律領域;另一位書評者則認為,書中沒有討論跨國企業如何挑戰傳統的問責機制,是一個重要的遺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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